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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週四, 07/19/2018 - 08:33 由顏珮瑜 發布

教保服務人員到職要多檢附警察刑事紀錄(3個月內)+切結未違反教保服人員條例第12條切結書;

教保服務人員外之其他工作人員需多檢附警察刑事紀錄+切結未違反幼照法第23條切結書(負責人是第24條)。

附加檔案
教保服務人員切結書1070716.doc
非教保服務人員(不含負責人)切結書1070716.doc
負責人(含董事長董事監察人)切 結 書1070716.doc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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